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自101年7月11日起實施,本中心將6歲以下兒童家長常見Q&A列出供參,其它詳情請見高雄市社會局ICF專區網頁
問一: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答:1、除舊制醫療鑑定,再增加需求評估,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2、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功能與結構為鑑定依據,新增活動參與及環 境因素鑑定。
3、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改為由醫療 及專業團隊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4、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5、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問二:未滿六歲的兒童可以申請做新制鑑定嗎?
答: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6條「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且無法以鑑定表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以下列規定為之,另無須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
1、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3、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兩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未滿六歲兒童經依前項規定暫判定為重度或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應於滿六歲後,重新申請鑑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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